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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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三等考試暫定需用名額表 

四等考試暫定需用名額表

五等考試暫定需用名額表

2. 報名日期:2010920日起2010929日止。

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須於2010930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或登入網址直接進行報名,報名前請先行下載應考須知詳閱。

3. 考試地點:

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共設置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0個考區。

4. 寄發入場証日期:2010年12月6日

應考人如於2010年129日後尚未收到者,請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總考試司第二科。

5. 考試時間:

三等考試:20101218(星期六)20(星期一)

四等考試:20101218(星期六)19(星期日)

五等考試:20101218(星期六)

6.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2010年12月21日

7.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2010年12月21日2010年12月23日

8. 榜示日期:預定201131日,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日程表

1.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三等日程表

2.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四等日程表

3.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五等日程表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資格

1. 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附表4所列資格者。

2. 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附表5所列資格者。

3. 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19921217日以前出生者)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報名應繳文件

1. 報名費:

一般應考人:

(1) 三等考試:新台幣1,100元。

(2) 四等考試:新台幣1,000元。

(3) 五等考試:新台幣800元。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所繳報名費依上項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第12頁「共同注意事項」第壹項: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

2. 報名履歷表: 

請確實填妥各欄,務須將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清晰,請勿縮小或放大)正、背面,及最近1年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生活照不合規定,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報考之錄取分發區、等別及類科)。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等考試

(1) 畢業(學位)證書: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報考技術類別之類科但非該類科列舉系科畢業,而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即非列舉系科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類科專業科目2科以上名稱相同(每科2學分以上)報考者】,須另附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2) 考試及格證書: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3年;以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須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 社會工作師證書: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者。

(4) 獸醫師證書:報考公職獸醫師類科者。

(5) 建築師證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報考公職建築師類科者。

註:曾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建築師考試,並繳驗前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准予報考在案者,如再報考本項考試,得予免繳驗前開證明文件,惟須繳驗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建築師考試入場證影本,並經考選部查核應考資格無誤後,始得准予報考本項考試。

(6) 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三等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1) 畢業證書: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 考試及格證書:以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3年;以第四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4) 具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四等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3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四等考試。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所稱及格滿3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以考試資格報考本項考試三等或四等考試者,其考試及格證書上所註明考試及格生效日期須在20071217日前)

五等考試不須繳驗學歷證件

4.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

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書不採。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三等或四等考試者,須依大學(專科)畢業資格報考。

5. 自學進修者:

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6.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指定機關()認證之國外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1(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

(3) 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4)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7. 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繳: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

(2) 戶籍謄本(原住民)

(3) 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4)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業證明書影本(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作答時間20分鐘者,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以上除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時間應繳診斷證明書正本外,其餘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方式

1. 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2. 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 本考試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計算後,取小數點後4位數,第5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5. 本考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之「建築設計」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6.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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