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相關簡介報你知
◎外交部簡介
外交部主管我國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並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目的
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
,平等互惠知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
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此一條文所規定者,即為我國基本外交政策。
外交部基於經驗傳承並汲取新知及經由有計畫之訓練
所培養之外交專業人才,能體認時艱,本著堅定不移之忠誠愛國情操
不亢不卑及積極任事之態度與高昂鬥志,貢獻所長
維護邦誼,爭取與國,並具有高度之應變能力
能在迅速變遷之國際情勢中隨時妥為調適因應
以維護國家在國際間之生存與發展。
◎外交特考簡介
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項之機關所舉辦之外交特考
是屬於國家特種考試的一種。外交特考包含有
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由於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並非年年舉辦招考
故目前報考外交特考之考生,一般多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為主
錄取人員需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再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使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經濟部依序任用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經濟部和行政院新聞局
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外交特考考試時程
報名日期:約每年六月中下旬開始報名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郵件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考試日期:每年約9月下旬於國家考場舉行。
放榜日期:
(1)第一試:第一試成績約於11月上旬公布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之考試成績單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
(2)第二試:第二試將會於第一試放榜後約二週進行
數天後正試放榜。
◎各類科報考組別:
○外交領事人員:
英文組/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
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亞文組/
泰文組/葡萄牙文組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英文組/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
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亞文組/葡萄牙文組
○外交行政人員
※每年招生情況仍要視外交部、經濟部的需求,針對所需組別
來進行招考,不一定所有組別都會全部招考。
◎應考資格:
○年齡限制:
(1)外交領事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2)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3)外交行政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學歷資格限制: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外交領事、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外交行政人員: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初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
體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體格檢查之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
凡患有小兒麻痺、身體發育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
致有不堪勝任工作之虞者,均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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