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相關簡介報你知


外交部簡介

外交部主管我國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並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目的

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

,平等互惠知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

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此一條文所規定者,即為我國基本外交政策。


外交部基於經驗傳承並汲取新知及經由有計畫之訓練

所培養之外交專業人才,能體認時艱,本著堅定不移之忠誠愛國情操

不亢不卑及積極任事之態度與高昂鬥志,貢獻所長

維護邦誼,爭取與國,並具有高度之應變能力

能在迅速變遷之國際情勢中隨時妥為調適因應

以維護國家在國際間之生存與發展。


外交特考簡介

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項之機關所舉辦之外交特考

是屬於國家特種考試的一種。外交特考包含有

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由於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並非年年舉辦招考

故目前報考外交特考之考生,一般多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為主

錄取人員需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再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使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經濟部依序任用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經濟部和行政院新聞局

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外交特考考試時程

報名日期:約每年六月中下旬開始報名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郵件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考試日期:每年約9月下旬於國家考場舉行。

放榜日期

(1)第一試:第一試成績約於11月上旬公布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之考試成績單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

(2)第二試:第二試將會於第一試放榜後約二週進行

數天後正試放榜。


各類科報考組別:

外交領事人員

英文組/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

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亞文組/

泰文組/葡萄牙文組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英文組/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

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亞文組/葡萄牙文組

外交行政人員

※每年招生情況仍要視外交部、經濟部的需求,針對所需組別

來進行招考,不一定所有組別都會全部招考。

 


應考資格

年齡限制

(1)外交領事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2)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3)外交行政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學歷資格限制: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外交領事、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外交行政人員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初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

體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體格檢查之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

凡患有小兒麻痺、身體發育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

致有不堪勝任工作之虞者,均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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