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及產後公務員 可調整工作

 

 【資料來源:聯合報╱曹以會

考試院會日前通過修正相關辦法,懷孕及產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員,經醫師評估,若不能適應原有工作,可調整工作內容。

考試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條文,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修正的辦法包括各機關應建置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人員所需環境及設備;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考試院指出,懷孕及產後1年的女性公務員,如果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依職務危害評估結果,採行危害防範措施,以及依據當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適性評估,認為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機關應依醫師建議,並聽取當事人意見,採取必要且適當的處置。

考試院說,這次辦法修正是鑑於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施行,為擴大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所以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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