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兒狀狀:導遊領隊的工作感覺好有趣阿。。。到處玩四處玩,可以認識好多朋友!!!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相關事宜
(一)一律網路報名:98年12月4日(星期五)起至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5點止。
(二)收件截止日期:98年12月15日前(郵戳為憑)。
貳、考試日期:99年3月20日至21日。
參、榜示日期: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1試、華語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考試,預定99年5月11日榜示;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2試榜示,預定99年6月21日,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肆、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99年3月22日。
伍、試題疑義提出期限:自99年3月22日至3月24日止。
陸、複查成績提出期限: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1試、華語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考試,預定99年5月12日至5月21日止,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2試,預定99年6月22日至7月1日止。
柒、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下載處。
捌、考試舉行地點:分別在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及台東5考區同時舉行。
玖、准考證預定寄發日期:99年3月5日。
拾、各試區試場分布略圖:
●台北考區(3月20日)
●台中考區(3月20日)
●高雄考區(3月20日)
●花蓮考區(3月20日)
●台東考區(3月20日)
●台北考區(3月21日)
●台中考區(3月21日)
●高雄考區(3月21日)
●花蓮考區(3月21日)
●台東考區(3月21日)
導遊人員考試資格
一、應考資格(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導遊人員錄取標準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60分及格。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1試筆試成績滿60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2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5%,第2試口試成績占25%,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1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2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4位數,第5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導遊人員考試科目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1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4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等8種,由應考人任選1種應試)。
第1試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2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3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外語導遊人員。
二、華語導遊人員。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 六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七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 八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等八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九 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十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 一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 十 二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二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十 三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 四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得申領執業證。
第 十 五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辦理。
第 十 六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 七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領隊人員考試資格
一、應考資格(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領隊人員錄取標準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第1項、第2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4捨5入法進入第2位數。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外語領隊人員。
二、華語領隊人員。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或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 六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七 條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八 條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九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十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 十 一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第二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十 二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 三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得申領執業證。
第 十 四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辦理。
第 十 五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 六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貝兒:謝謝考選部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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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趴趴走考不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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